问题 | 审刑院 |
释义 | 官署名。宋初司法恢复唐制,全国死刑及其他重大案件送交刑部复核,称为“详复”。太宗时进一步厉行封建中央集权,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直接控制,先则就刑部增置详复官六人,专职审阅天下所奏报的刑事案件,驳正其违失;又于淳化二年(991)以“刑部、大理寺吏,舞文巧诋”为名,特置审刑院于禁中。设知院事一至于人,以郎官以上或两省高级官员中的亲信者充任。下设详议官六人,以京朝官充任。凡全国奏报的重大狱案,先送审刑院收讫,移交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知院与详议官复查案牍,写出书面意见,上报中书,奏请皇帝最后决断。元丰三年(1080)改制后,审刑院罢归刑部,但仍以审刑院知院官判刑部,而刑部主司降为同判刑部,审刑院详议官转为刑部属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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