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上自认 |
释义 | 在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在言词辩论时或在受审法官或受托法官前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审判上自认的事实无须证据证明,也不必得到自认当事人的许诺,即具有效力。对于审判上的自认,附加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方法的,并不影响自认的效力。在法院所作的让步陈述,如果有其他附加的或限制的主张,应该在何种程度上视为自认,由法院按照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如欲撤回审判上的自认,必须证明其自认与真实不符,而且是基于错误作出的,撤回的自认丧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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