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立法院组织法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法规。先后颁行过两部。第一部于1928年10月20日公布施行。共26条。规定立法院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4个委员会。并得增置、裁并各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由立法委员分别担任,各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由立法院院长指定产生。立法院还设秘书、统计、编译3个处,规定了各处人员编制及职掌事项。全院院务及其所属机关统归院长指挥。规定了立法院会议的召集、举行、议决事项及列席人员的法定条件。第二部公布于伪立宪国大召开后的1947年3月31日,并于同年12月25日修正后再次公布。共27条。声称依宪法(即“蒋记宪法”)第76条制定。立法院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职权。规定立法院设内政及地方自治、外交、国防、经济及资源、财政金融、预算、教育文化、农林及水利、交通、社会、劳工、地政、卫生、边政、侨务、民法、刑法、商事法、法制共19个委员会。立法院于必要时可增设其他委员会或特种委员会。规定了各委员会委员由立法委员分别担任。并就立法院会议召集、举行、议决事项等作出法定条件的规定。立法院设秘书处、编纂处、会计处、统计室、人事室。规定了秘书、编纂两处的编制及职掌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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