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组织法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法规。先后颁行过两部。第一部于1928年10月20日公布并施行,共11条。规定行政院由内政、外交、军政、财政、农矿、工商、教育、交通、铁道、卫生10个部及建设、蒙藏、侨务、劳工、禁烟5个委员会组成。经国务会议及立法院的决议,行政院可以增置、裁并各部、各委员会及其他机关。由院长指挥全院院务及其所属机关。行政院内设秘书处及政务处。规定了这两个处的人员编制及其职掌事项。第二部公布于1947年3月31日,同年12月25日修正后再次公布。共17条。1947年1月1日,国民党公布了伪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即“蒋记宪法”),并于同年12月25日施行。故第二部行政院组织法声称本法依宪法第61条制定,行政院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职权。规定行政院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司法行政、农林、工商、交通、社会、水利、地政、卫生、粮食14个部和资源、蒙藏、侨务3个委员会。各部会首长为行政院政务委员,另设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5至7人。设参事8至12人。设诉愿审议委员会以处理诉愿案件。另设主计处,新闻局、会计处、统计室、人事室等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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