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考试院组织法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法规。1928年10月20日公布,共17条。规定了考试院的机构设置及各种机构职权、人员编制,并规定考试院院长综理合院院务。考试院掌考选文官、法官、外交官及其他公务员的职权。1947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即“蒋记宪法”)公布后,国民党政府依据该宪法重新制定了考试院组织法。1947年3月3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共21条。规定了考试院的机构设置及各机构职权,人员编制,并规定了“考试院院长综理院务,并监督所属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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