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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法
释义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法

广州国民政府颁布的重要的军事法规。1925年7月5日公布,共11条。主要内容:军事委员会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及监督,管理统率国民政府所辖境内海陆军、航空队及一切关于军事各机关。军事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并于委员中推举1人为主席。军事委员会中1人由国民政府特任为军事部长。军事委员会设政治训练部、参谋团、海军局、航空局、军需局、秘书厅、兵工厂等机关分掌事务。军事委员会内各重要机关由各委员分任直接监督之责。军事委员会所议决之件,由主席署名,以军事委员会名义用命令式行之。关于国防计划实施,军事动员,军制改革,高级军官及同级官佐任免,陆、海军移防,预算、决算及高等军事裁判等及其他与国民政府之政策有关之事项,其文告及命令,应由军事委员会主席及军事部长之署名行之。军事委员会之议决事项,须经出席委员2/3通过,方为有效,如多数委员不在军事委员会所在地时,主席与委员1人有决定处置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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