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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的行政法规。以清末政府的《国籍条例》为基础制订,1929年2月5日公布施行。分为固有国籍、国籍之取得、国籍之丧失、国籍之回复、附则5章,共20条。原始国籍(固有国籍)采取血统主义,并以父血统主义为主。中国人丧失中国国籍须经中国主管机关内政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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