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
释义 |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法的创制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除法律规范的活动亦称广义立法。而立法仅指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可称狭义立法。在中国,前者包括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后者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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