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事务所 |
释义 |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法》第22条对律师事务所的任务规定:“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接受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个人不能收案。律师事务所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的,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财产由合作人共同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依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设立的,财产归合伙人律师所有,责任由合伙人律师承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有规范的名称;有固定的住所;有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及10万元以上的资产、三名以上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经登记,登记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按年度进行检查,未通过检查的不得继续执业。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本所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对分所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律师事务所成立已满4年;律师事务所有20名以上的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受过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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