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如何操作 |
释义 |
一、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如何操作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除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该条的规定是基于买卖双方当事人对风险的发生都没有任何过错。该条之所以如此规定,其原因在于双方均未实际、控制标的物,无法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买受人既然选择了签约购买明知尚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的拟制交付方式,且未于合同约定风险责任由谁承担的条款,即推定依法成立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亦即标的物的交付在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时业已完成,买受人自应担负合同依法成立时标的物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这与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义务是完全一致而又相辅相成的。 ![]() 二、风险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因可归责于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也有学者认为广义的风险概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物的风险,即标的物因意外原因而损毁或灭失的风险;其二是债的风险,债的风险又可分为给付风险和对待给付风险。现实中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更趋向于将买卖风险划分为商业风险和货物风险两大类。商业上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价格走势的估计、对汇率变化的预测,甚至对国家政策的把握以及对交易对手的选择等,甚至买卖双方的违约行为,也可包括在内。这类风险的调整、防范以及风险的损失补偿等,主要由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同时,当事人自身主观因素的影响应该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而对于风险的防范及损失的补偿,除当事人自身能力外,商业上的保险也能发挥相应的作用。货物的风险,则指在买卖过程中“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包括损坏和灭失。 三、买卖合同中转移风险与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风险就发生转移,是指假如在运输途中,货物发生了毁损或者灭失,那么卖方依旧有权利请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以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为理由拒绝支付货款。由于买方支付货款之后,仍可以依照与承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货物毁损的责任,但是要注意承运人免责的情况,例如因货物的自然属性导致的损失,等等。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如何操作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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