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选举制度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选举各级人民代表机构(议会),民主产生的选举委员会领导选举,公民讨论有关选举的重要问题,是社会主义的选举原则。人民议院和各级地方议会的选举,由国务委员会最迟在选举日之前60天公布。选举前由选举委员会负责进行选民登记并发放选民证。各级议会的席位事先由参加全国阵线的各政党和群众组织按商定的比例分配,各政党和群众组织根据分配到的席位提出自己的议员候选人,经全国阵线审查批准,列入全国阵线统一候选人名单并提交选举委员会,最后由选民在各选区凭选民证以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议员。候选人获半数以上选票才能当选为议员。选举时间为选举日的7~18时,结果由选举委员会公布;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在公布结果后的14天内向全国阵线提出;确有必要重新选举,则由国务委员会宣布。1990年3月18日,第十届人民议院选举采用竞选制,凡登记竞选的大小党派和政治组织,只要获得0.25%的选票,就能在人民议院分得1席位,由获选票最多的政党组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