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托委托人的权利 |
释义 | (一)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的权利; (二)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的权利; (三)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五)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并要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的权利; (六)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七)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委托人地位的确立和委托人权利的获得,其先决条件就是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并签定相应的契约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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