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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禁止非法拘捕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等行为的布告
释义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禁止非法拘捕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等行为的布告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刑事法规。1948年4月13日公布。为了建立民主秩序保障人权,特规定:(1)禁止任何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商店不按司法手续,召开带有侵犯人权打人罚款等之任何斗争会议。否则当事人有依法拒绝及向政府控诉之权。(2)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执行职权外,禁止任何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商店拘捕扣押审讯处罚没收等侵犯人权行为。违者概以侵害罪论处。(3)凡因民刑案件必须进行传讯、拘捕或搜索住宅时,须有主管机关携带公安或司法机关之正式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4)检查户口为公安机关之专职(一般情况下,不得于黑夜行之),其他机关团体无此职权。违者以侵犯人权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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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