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1901—Jerome Hall美国法学家。他适应西方法学三大主流派之间结合的趋势,首先提出“综合理论”,推动和促进了综合法学思潮的发展。主要著作有:《综合法学》(1947)、《民主社会的活的法律》(1949)、《关注实证法律的本质》(1949)。他开宗明义地抨击法学研究中“完全忠于一派”的作法,反对把法律的形式、事实和价值三因素彼此割裂的偏向。提倡自然法的价值观念应体现在实证法的形式中,最终又要见之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这样的社会事实。所以,哈尔说法律应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一种特殊结合体。而这三要素正是分析一规范主义法学、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三大法学流派所分别侧重研究的东西。他认为三大主流派中所包含的有意义的成分是互相联系不能截然分开的。今天需要的法学,即把这些成分综合到一起的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