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航空航天行业的职能部门。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航空工业部和航天工业部合并而设立。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内设办公厅和若干职能司,负责办理具体业务。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和战略部署,研究拟订国务院航空航天行业发展战略、行业决策、技术政策和法规,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2)编制军民品科研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对航空航天产品、技术及其相关的进出口项目进行归口审查。(3)组织重大系统工程的承包与实施,协调重点航空航天产品型号的研制、生产及其配套服务与物资保障工作,承担飞机型号国家级鉴定试飞工作。(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航空航天产品新型号的可行性论证。(5)组织制订和会同有关部门颁发航空航天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6)拟订航空航天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7)管理航空航天产品对外贸易和对外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8)组织研究国内外科技动态,发布国外航空航天科技经济信息。(9)管理部机关干部和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组织本行业的人才预测、培训和交流,研究和管理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10)组织本行业的体制改革,指导企事业单位的工作。(11)领导部属企事业集团、科研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等。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