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国家鼓励的国内外投资项目确认函 |
释义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针对多个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出具免税确认书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商务部在《商务部关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税函[2006]41号)中作了明确答复明确国家鼓励国内外投资项目确认书和进口更新设备证书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和配件(以下简称“确认函”和“进口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下简称37号文)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1998]250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1998年国务院决定颁发鼓励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1999年国务院决定颁发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许可证”以来的基本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资函[2006]41号),明确规定了免税认定的部门、程序,实施“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依据和具体操作办法原则上鼓励外商投资项目的“确认书”由发展规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分别签发。其中,限额以上鼓励外商投资项目的“确认书”分别由发改委和商务部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确认”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各地要继续按照上述规定和操作办法办理,确保发行工作的稳定运行“确认函”和“进口证明”工作及进口操作规程 2。商务部门出具的“确认函”和“进口证明”的范围 (2)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的“确认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 (3)《鼓励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书》 (1)当地商务部门提交的“确认函”和“进口证明”申请书 (2) “有限企业”申请“确认函”或“进口证明”的说明(3)批准文件、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批准,设立“有限企业”的营业执照(全部复印件)和联合年检记录(4)验资报告复印件(5)加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限企业”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三份(式样见附件) “五类企业”首次申请签发“进口证明”,必须提交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等文件,并说明除投资总额外的“自有资金”总额(具体为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及税后利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限购企业”的用汇额度、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建设期)、进口设备清单、适用产业政策项目等进行初审,以及“自有资金”总额,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1)“确认函”原件已出具,联合年检合格记录(二)调整事项说明材料(附对照表)(三)验资报告复印件(四)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后要求的其他材料,商务部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商务部出具变更后的《确认书》一式三份,并抄送海关总署和地方海关。不同意的,商务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有限企业”凭“确认函”等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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