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
释义 |
发证部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编号: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和监督管理,提高效率。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苏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和县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为综合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1)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规划;(3)按照规定的限额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四)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考核评估;(五)调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投诉,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投诉(六)协调、指导企业履行合同、章程,监督企业解散和清算。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主管中方合作者的行业主管部门;有两个以上中方合作伙伴的,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部门;中方为私营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市、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外资企业由其共同主办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没有共同主办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企业参加合资、合作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乡镇政府委托管理乡镇农工商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1)指导和督促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落实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政策(二)任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参加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董事,并推荐高级管理人员(3)帮助企业解决筹建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4)帮助协调中外生产经营中的问题(5)帮助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各种事项,负责汇总上报各类报告。第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第三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报审批机关审批。有关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投资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资产的,必须在申请验资前,评估机构依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增加注册资本、转让投资权益、迁址、变更合作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自上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财政、海关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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