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台湾、香港、澳门外商投资企业和侨务企业合同、章程的实施 |
释义 |
发证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字第391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司),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湖南省投资促进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哈尔滨、厦门市外商投资局、深圳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改革开放16年来,中国吸收外资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1994年底,台湾、香港、澳门、华侨(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超过220000家,已在全国范围内获批。其中开业企业近10万家,实际利用外资近千亿美元。台湾、香港、澳门和华侨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外商投资比例和企业比例不断上升,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新的增长点。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很多企业的情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部分中外企业投资者未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出资的;有的企业不按规定的出口比例出口产品;部分企业因资金逾期被审批登记机关终止或者注销的;一些企业为享受外商投资优惠政策,有越业经营、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出口产品、假冒合资经营等违法行为;这些年来也有缺失和错误的统计数字。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加积极、有效、合理地利用外资,我部决定,今年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行情况和在华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的检查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行情况检查,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织领导,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2、 目的:一是检查中外投资者和企业履行合同、章程的情况,重点核查资金到位情况、产品出口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给新的批准证书(新的批准证书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通过检查和监督,督促中外投资者和企业严格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投资期限、产品出口比例和其他义务。二是摸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数量,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现状,完善现有统计数据和统计数据,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3、 检查对象为1994年底前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外经贸部门要要求企业积极配合,如实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确保检查调查工作顺利进行。4、 批准证书换发条件: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者已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依法经营的企业,应当换发批准证书。中外投资者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出资或者未在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出资后,可以换发批准证书或者吊销批准证书;中外投资者、企业拒绝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伪造合资企业的,依法吊销批准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续展标准。吊销批准证书必须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正式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批准证书时,原批准证书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全部退回销毁。5、 各地在检查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的费用。6、 时间安排:接到通知后,各地可开始检查工作。各地可按附表格式自行印制调查表,发放企业。问卷应该在9月中旬前完成。我部将在7月底前完成专用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工作,8月初对相关人员进行短期培训(具体安排待后公布)。各地要在10月份完成检查置换工作,11月15日前将汇总数据报送我部(软盘),年底前完成各项统计分析工作。7、 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今年10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的批准证书。1995年1月至9月批准设立的企业,自1996年4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精神换发批准证书。续签应在6月30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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