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
释义 | 简称“人民政协章程”。自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建立以来,分别于1954年12月、1978年3月、1982年11月通过了三个章程。现行章程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通过的第三个章程。分总则、工作总则、组织总则、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附则五章。共50条。主要内容: (1)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任务是尽一切努力,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的任务、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而奋斗。(2)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统一战线的内部关系等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民主监督;政协的一切活动均以宪法为根本准则。(3) 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二者按章程进行工作。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下级委员会对上级委员会的全地区性决议,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4) 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台湾同胞。归国侨胞和港澳同胞的代表及特邀人士组成。凡参加政协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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