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 |
释义 |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出现在欧美国家的各种“新马克思主义的”法观念、法思想和法理论的统称。它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发展的产物。它的情况比较复杂,既包括资本主义国家那些所谓“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法学”的一些人,又包括东欧一些国家那些所谓“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人。它的特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他们主张运用“马克思主义”从事法的分析,在这方面,它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反对阶段或批判阶段”。他们对西方传统的法概念持否定的态度,认为那些观念都是虚伪的意识形态的表现,断言法体现着划分为阶级的社会的不平等,其功能是维护和支持处于支配地位的政治经济利益集团的权力与特权。第二阶段是对法的“阶级性”或“阶级内容”进行复杂分析的阶段。他们反复指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拥有生产资料和国家权力的阶级是法律的制定者,并按照自己的利益执行法律。法的功能就是镇压,就是支配人的意识形态。第三阶段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对法的现象进行实质性分析的阶段,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对法的一般理论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另一个特点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关于法的观点和理论实行扬弃,试图突破“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框架,重建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很多,有伦纳、卢卡奇、阿尔都塞、普兰查斯、施皮策等,主要著作有《私法制度及其社会功能》、《政治权力和社会阶级》、《马克思恩格斯论法》、《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意识形态的探讨》、《法社会学中的马克思主义观点》、《法律、意识形态和国家》等。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既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也不是传统的资产阶级法学,而是打着马克思主义招牌的新的资产阶级法学思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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