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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教养制度
释义

劳动教养制度

我国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特殊方法。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屡教不改、情节比较严重,或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劳动能力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1957年8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公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正式建立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对象包括: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人;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人;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人;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卖淫、嫖宿,经教育不改的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等。被劳动教养的人必须是居住在我国的中国公民;年满16周岁以上,并具有责任能力;具有劳动能力。适用程序,一般由基层公安、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送交劳动教养机关执行。劳动教养期限为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劳动教养机关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直接管理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系统地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转变思想,矫治恶习,并组织适当的生产劳动,把他们教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公民。劳教人员期满解教后,其就业、就学、生活方面不受歧视。劳动教养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环节,是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的重要措施,对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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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4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