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简称“劳教局”。中国劳动教养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设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教养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和管理本地区的劳动教养工作。司法部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❶掌握了解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❷规划全国劳动教养场所布局,掌握劳动教养场所的设置、撤销、移交等情况; ❸制定与完善劳动教养工作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有关法律和法规。 ❹掌握与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收容、管理、生活、劳动、奖惩、解教和注销城市户口人员强制留场考察以及场所护卫等工作。 ❺掌握与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制定教育规划,组织编审教材,开展各项教育。 ❻掌握与指导劳动教育单位的生产、基建、装备和财务管理工作。 ❼掌握劳动教养工作干警的配备、教育、培训、奖惩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警种管理、队伍建设和工人管理工作。 ❽掌握与指导劳动教养的宣传报道和劳动教养场所对外开放工作。 ❾组织与指导劳动教养的理论研究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立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的主要职责是: ❶负责管理直属劳教场所的工作,督促与检查劳教方针、政策和有关劳教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❷掌握与研究改进管理、教育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教育改造效果和改造质量。 ❸负责本地区劳动教养人员的调配。 ❹制定劳动教养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劳动教养的教育计划。 ❺决定劳动教养所的生产方向和计划。 ❻负责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有关劳动教养场所、经费、干部、护卫武装、劳动教养人员解教后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的问题。 ❼定期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汇报劳动教养工作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