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告乃坐 |
释义 | 即旧时的亲告乃论,告诉乃论,似于今日的告诉才处理。唐代规定,凡丈夫打伤妻子或妾以及妻子打伤妾的案件,“皆须妻、妾告乃坐”。即必须妻妾提出控告方可论罪;“外人告者无罪。”凡妻子打伤丈夫的案件“须夫告乃坐。”凡妻妾诅詈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案件,须“舅、姑告乃坐”。凡子孙违纪教令及供养有缺的案件,“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另《唐律疏议·名例》“不孝”条,也有是否提起控告,全由受害人自便的规定。唐代的告乃坐制度,宋、元、明、清各代沿用不废,直至清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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