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吴磊 |
释义 | 男,1923年生,山东省蓬莱市人,汉族。1946年至1951年先后在山东胶东干校和山东大学学习,曾任原山东省南皮县实业科科员、科长、区长和县法院院长等职。1951年3月被选派到中国人民大学深造,经考试台格被录取。1955年夏在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后留校任教,历任审判法教研室副主任、法律系副主任、讲师、副教授、教授。主要社会兼职:中国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理事,中国老教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市海淀职工大学顾问等职。在中国人民大学招收培养了五届硕士研究生。他长期从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著有:《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10月出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3月出版),与他人合著《刑事诉讼法学》(文化艺术出版社1987年10月出版)、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事诉讼法教程》(《群众出版社1982年7月出版)等教材、专著。还发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政治与法律》丛刊1983年第6期),《要正确适用免予起诉制度》(《法学》1985年第1期),《重视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4期)、《试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等百余篇论文。吴磊在教学和研究过程中,对许多问题发表了独特见解,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学术观点。(1)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体与用结合,互相依存,互为条件。(2)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公布和实施以来,一直主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真正做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必须排除一切非法干扰和肃清一切封建特权思想和行为的影响,使主观正确反映实际,依法公正处理案件。(3)在申诉制度上,一贯坚持重视纠正错案,健全申诉制度。(4)主张办案依据事实和法律,要强调“准”字,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错必纠。(5)主张建立领导亲自办案制度,抓重点案件处理,总结经验,指导全局。(6)主张建立司法奖励制度,做到赏罚严明。(7)主张建立司法责任制度和国家冤狱赔偿制度,充分保护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人员的责任感。(8)在辩护制度上,主张辩护人对未被揭发的犯罪事实不宜揭发,着重教育,促其转变态度,坦白交待。(9)在证据制度上,认为我国是“循法求实”的证据制度。(10)在疑罪处理问题上,主张采用“罪疑从无”的原则。(11)认为我国目前证据理论中的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之区分之中建立一个科学的证据分类体系。(12)认为同案共犯不能兼作证人。(13)主张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事诉讼现象,是国家在运用刑事诉讼手段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时所发生的各种程序法律现象的总称。(14)主张我国刑事诉讼是民主制约式。(15)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只有在广阔领域的发展中,才能获得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应当引进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相关学科的原理,开拓研究新领域,使其成为一门视角广阔、纵横俱揽、多方位和多层次的开放式的主体型科学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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