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营企业所得税管理之诉 |
释义 | 私营企业不服税务机关对其征缴所得税的纳税决定或者违章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私营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私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纳税决定、加收滞纳金或者违章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私营企业所得税管理之诉。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40条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答复。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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