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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秋审
释义

秋审

清代于每年秋季由朝廷派员会审外省死刑案件的制度。明代,曾有朝审之制。《明史·刑法志》:英宗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候、伯会审重囚,课之朝审。”清代除沿用朝审之外,又另立秋审制度。凡属秋审案件,各省督抚应将人犯提至省城,会同该省的按察使、道员等官进行会勘,提出初步意见,限五月份以内报送刑部。经刑部、大理等法司审核后,将原案材料及法司、督抚的勘语,刷成“招册”(卷、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各1份,定期在八月内于天安门外金水桥面进行。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参加,以书面审的方式进行。经审理,区别情况,作出四种处理决定:<1>情实。即罪情确实,刑罚恰当应予处决;<2>缓决。即尚有需要考虑的问题,暂缓处决,以待来年秋审再定;<3>可矜。即具有老、幼、废、笃疾或其他值得同情的情节的,可以免死;<4>留养承祀。即家中再无人奉养父母和继承祭祀的,可以免死。然后将各该种决定奏闻皇帝,由皇帝最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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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