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种姓制度 |
释义 | System of Caste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亦为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族内婚,职业世袭。古代印度有四个原始种姓:第一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的职业,多数是奴隶。婆罗门和刹帝利处于统治地位,掌握着祭祀和军政大权;吠舍和首陀罗则处于被统治地位,是劳动种姓。古代印度法律规定:各种姓间不可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低等种姓必须对高等种姓俯首贴耳,一心一意侍奉高等种姓,路遇高等种姓时必须侧身而立,不得与之同行。种姓制度最早被称为瓦尔那(“Varna”,原意为“颜色”)制度。公元前1500年左右,属印欧语系的白色人种雅利安人侵入印度,当地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黑色人种)沦为奴隶。在雅利安人征服印度的过程中,瓦尔那制度开始萌牙。最初社会上只有“雅利安”和“达萨”(原意为“敌人”,引申为“奴隶”)两种瓦尔那。大约在公元前十一世纪,雅利安瓦尔那分裂为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三个瓦尔那,达萨瓦尔那则逐渐演变为首陀罗瓦尔那。随着劳动分工的越来越细、族外婚的越来越普遍以及众多落后山林部落的被征服,出现了许多狭小的相对独立的社会集团。这些集团逐渐实行族内婚,职业也逐渐成为世袭。它们被称为“阇提”(Jati),以别于原始的瓦尔那。“阇提”一词的含义与汉语中的“种姓”相近,但种姓制度实际上是瓦尔那和阇提两种制度的总称。十六世纪葡萄牙人入侵印度时,把阇提误译为“卡斯塔”(Castus)。英国人则以讹传讹,又将“卡斯塔”转译为“卡斯特”(Caste),并逐渐使卡斯转成为世界上通行的名词。种姓制度是一种极为顽固而落后的等级制度,对社会进步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它与婆罗门教、印度教相结合,对古代印度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古代印度法完全成为种姓的法律,成为对各种姓间不同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这种法律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印度独立后,虽然废除除种姓制度,但其影响仍然十分强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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