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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人是否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释义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可以随时终止合同?这是许多保险“新手”关心的话题
    

表面上看,保险合同在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有效期满或完全履行后,该效力自动中止。除非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已经成立的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必要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然而,保险业人士指出,尽管投保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在理论上”终止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这样做。Di先生为一辆宝马汽车购买了外国车牌,用于车辆损坏保险和其他类型的保险。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di,驾驶执照上的车主是胡。两个月后,宝马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而肇事车辆的司机也同样负有责任。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800元的损失,但保险公司认为迪是被保险人,因此他没有解决索赔问题。双方诉诸法庭。经过调解,保险公司向胡支付了5000元。然而,胡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没有及时解决索赔问题,因此他再次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终止保险合同。法院认为,根据各方面情况,可以确定胡某为实际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企业承担事故保险责任。但是,鉴于宝马的申请人是Di,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胡要求终止保险合同主体资格是不恰当的,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索赔。可以看出,尽管申请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上例中,由于实际被保险人的诉讼主体不合适,合同只能“维持”。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虽然在一般合同中,根据中国合同法,“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但就保险合同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投保人有单方终止的法定权利,但该权利也受到限制,因为这一规定有一个前提——“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即所谓“本法另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至于“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也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解释:今年8月,宋先生买了一辆二手车。由于去年10月这辆车已经投保了两年的车险,宋先生想单独投保,所以他去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但被告知不要办理。原来,原来的车主之前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过汽车保险,并享受过价格优惠。在签署保单时,保险公司明确同意“由于优惠待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不得退保。”因此,尽管宋先生已成为车主,但鉴于原车主与保险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有事先约定,他必须在保险期满后等待两年才能申请终止合同
    

引自保险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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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