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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营企业管理之诉
释义

私营企业管理之诉

私营企业不服有关行政机关就私营企业管理事项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私营企业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198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41、 42、 46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私营企业在登记中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行为,根据情节,可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对私营企业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招用童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情节,可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私营企业违反有关税收、资源、工商行政、价格、金融、计量、质量、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44条规定,私营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私营企业对其它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它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行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依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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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