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释义 |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的关于合资企业的法律,主要规定有:(1)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2)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后要向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3)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4)合营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5)合营企业设董事会。(6)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7)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8)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可终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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