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 |
释义 | 根据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规定,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由各地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领导。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和开展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人数各国常有不同。国外一般多为单人鉴定,有时也指定几个人参加,是为共同鉴定或集体鉴定。有的国家法律允许被鉴定人自聘鉴定人,鉴定人之间可以在法庭上公开辩论,因而往往形成“专家论战”,争执不休。目前国内各单位在实际鉴定工作中,情况大致相同。每个具体鉴定案例均由一个临时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由若干鉴定人参加。在有条件的地方,鉴定小组可以根据病情和案情的复杂程度,扩大吸收不同专业的人员,如法学家、犯罪心理学家、儿童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等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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