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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监督
释义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监督

国家为了提高鉴定质量所规定的审查鉴定结果的制度。斯堪的那维亚三国都设有鉴定审查机关。在挪威,审查鉴定机构叫做法医学委员会,由若干著名医学专家组成,分成躯体疾病与精神疾病两部分,分别负责审查躯体或精神方面的鉴定问题。目前我国尚无类似的鉴定审查监督机构。不过,司法鉴定属于专门技术性工作,原则上必须保证其独立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鉴定结论施加影响和干预。而且证据是独立的,任何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都具有同等的证据作用,不允许用行政手段使一个鉴定结论服从另一个鉴定结论,或者将不同的鉴定结论加以仲裁折中。对鉴定的审查与监督,是指鉴定工作的质量,例如:资料的完整性,检查的全面性,诊断的可靠性,论证的充分性,评定的准确性,文书的规范性等,而不是片面的强调鉴定结论的统一。而且作为证据,也不适用“下级服从上级”和“少数服从多数”等原则。应当允许和保护科学技术上的不同结论,只要言之有理,便不应轻易抹杀。当然,鉴定结论并无法律约束力,委托鉴定单位应选择理由充分可信者加以认定,也可在必要时进行重复性或对照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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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