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应用精神病学技术,以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为准则,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解决案件审理中的有关精神病学问题。鉴定是以技术手段判断事实,为审判提供证据。在审判或诉讼过程中,为精神病人提供证据或辩护的记载,早在公元前11世纪的我国西周时期即已出现。在外国,最早的犹太法和古罗马法中,也都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赦免的条文。以后,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社会法制的发展,对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工作日益成为社会的需要。进入本世纪后,由于现代精神医学的建立,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才开始真正成为一门科学技术,而且有了巨大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司法精神医学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但自80年代以来,随着刑法和民法的相继颁布和实施,规定了精神病人在诉讼中进行鉴定的程序,使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得以迅速展开,推动了司法精神病学事业的发展。198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颁发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对司法鉴定工作做出具体的规定,为本专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