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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又称“告诉”,是中国古代的当事人控告或官府纠问的制度。包括四种情况:(一)被害人告诉,指被害人为原告一方,告于官府,由官府进行审断。(二)一般人告诉,指非被害人,非被害人亲属的第三者。如同伍里的人及其他人,得知犯罪事实和犯罪者而向官府进行告发。(三)官吏举发,指没有审判权的官吏发现犯罪和犯罪者而进行举发。(四)审判机关纠问,指审判官员发现犯罪后,在没有人控告或举发的情况下,有权主动追查犯罪,进行审判。此外,对犯罪人的自首,称为“自告”,也是一种告诉。从战国开始各代都有不同的奖励告诉的规定,并对官吏不举、同伍保内不告、被害人和一般人不告的现象进行惩罚。《唐律·斗讼》规定:“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告诉文书称为“诉状”、“辞谍”、“讼谍”,俗称“状子”。诉状必须注明年月、陈述事实。《唐律·斗讼》载:“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事实,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历代法律对何人何种情况得以告诉有一定限制。一般规定子女不得告父母;除重大犯罪外,奴婢不得告家主;年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和笃疾者对一般犯罪没有控告权力;禁囚不许告发别人;犯罪事已被赦免不得再告。秦律中还有犯罪人已死亡,对其控告不予受理的规定。对控告不实、诬告、投匿名信者要处刑罚,尤其汉代以后“诬告反坐”成为定制,为历代沿袭。历代法律禁止请人代诉,但也有例外。秦代有军功爵者可由“家吏”代办处理“黥妾”案件;元代对年老病重者,可由亲属代理一般诉讼;明代官吏有关婚姻、债务、土地等民事案件可派家人代办。历代均禁止越诉,对审判不服才准许逐级向上控诉。唐律规定:“凡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明代有越诉者发配边远充军。此外,告又同鞠,指审讯定罪。《礼记·文王世子》:“其刑罪则纤,亦告于甸人”。郑玄注:“告读为鞠,读书用法曰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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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