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突协定 |
释义 | 法国与突尼斯签订的关于实行突尼斯“内政自治”的协定。根据该协定。将组成一个完全由突尼斯人组成的政府,承认突尼斯人民的一部分权利。但是,《协议》又按照所谓的“共管”原则,把突尼斯的行政、立法、司法方面的全部权力交给一个由法、突双方人员组成的,实际上凌驾突尼斯政府之上的所谓的“仲裁委员会”。这种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一切的状况须持续20年以后,突尼斯才能掌握国内警察、才能统一国内司法。并且,法国仍将控制突尼斯的国防与外交,统治突尼斯的南部地区及比塞大——斐里维勒地区。显然,《法突协定》只是把突尼斯从殖民地改变为附庸国。直到1956年,法、突双方签订《联合议定书》,才重新确立,突尼斯有权行使外交、安全和防务权;有建立军队的权力。突尼斯才真正获得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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