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的部门 |
释义 | 在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调整同一社会生活领域的社会关系因而采用同类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相对独立的集合体。所谓社会关系,是指在现实社会中,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在各个不同生活领域里的相互关系。对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是指国家以立法为手段,通过法律规范,对不同社会生活领域中有关个人和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使有法可依,一体遵行,并对被侵害的权利给予补救时违反规定的法行为给予处罚。由于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存在于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婚姻、家庭、诉讼等各个领域,所以,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与它们相对应的法的部门也是为数众多的。一个法的部门的全部法律规范,是分布于一些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里,而且其中总有一项法律是该部门的基本法律(主要渊源)。一个法的部门的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规范,都相对地集中于其基本法律,而分布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之中的该部门的法律规范,则是对其基本法律的补充和具体化。应该指出的是,国家的宪法之中,也有属于不同法的部门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对于各个相关的法的部门来说,有着立法依据和立法原则的意义。在中国,法的部门有宪法部门、民法部门、经济法部门、刑法部桥、行政法部门、劳动法部门、婚姻家庭法部门、环境保护法部门、自然资源法部门、诉讼法部门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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