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加名不一定对己有利 |
释义 | 夫妻间房产“加名”免征契税政策实施后,掀起加名热潮,但不少人对新政策细则并不了解,房交会期间,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的邴玉娜律师以案例对房产“加名”政策进行了解释。 不加名就不是共同财产吗 案例:王女士和丈夫李先生2007年结婚。婚后双方按揭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总价70万元。买房时登记了丈夫的名字,首付款40万元是李先生母亲出资,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至今。王女士说,丈夫一直拒绝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还说根据新规定,该房屋是父母出资且登记在个人名下是其个人财产。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该规定中的“一方父母出资”是特指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上述案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王女士的名字,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证加名不一定对己有利 案例:张先生和王女士婚后不久,两家老人出资帮他们买了一套房,总房款70万元,张先生家出了60万,王女士家出了10万。房子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后来,夫妻离婚时房子已升值到了200万。王女士咨询,房产分割是否会因其父母出资少而对其不利。 律师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上述案例中的房产因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所以该房产应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王女士只能分得该房产的1/7。如当初张先生将名字也加在房产证上,该房屋因登记在双方名下,就不适用上述特殊规定,而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形成的一个现象,在特殊情况下,加上自己的名字,反而对自己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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