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
释义 | 指人民法院和所有诉讼参加人和参与人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具体社会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以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3)人民法院始终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同人民法院发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者地位。(4)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5)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接受行政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6)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因人民法院和各诉讼参加人、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当事人行使其诉权,才会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也就是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也不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法律关系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体不同,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同,因而各个主体间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具体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分别同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代理人、证人等发生法律关系。其中,当事人同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整个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并由它派生其他诉讼法律关系。同一行政诉讼活动中,各个诉讼法律关系既彼此独立,又必然互为存在条件而成为统一的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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