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告不审 |
释义 | 秦代称控告、检举失实但非出于故意者为告不审,出于故意者则是诬告。《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断,为告不审。”“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问可(何)论?为告不审。“端为,是故意的意思,不断,则指非故意。这种“告不审”的情况,在唐代,可以通过“上请”以求得宽宥。《唐律疏议·斗讼》:“若事容不审,原情非诬者,上请。若告谋大逆、谋叛不审者,亦如之。”原情,即论其本情,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上请,就是“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奏闻皇帝裁夺。如看见奉敕阅兵,该以为是谋反而行控告;看见翻修宗庙,该以为是谋大逆而行控告等,本意不在诬陷,就应上请,以求得宽宥。此类告不审的规定,后代均有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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