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 |
释义 | 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当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不一致时,除我国对该国际条的约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人民法院应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涉外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涉外行政诉讼实行这一原则,是由于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关于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形式的协议,缔约国或签字国有信守国际条约和付诸实施的义务,受国际条约的约束;国际条约对没有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的主权国家不具有法律效力。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对条约中某些条款声明保留态度,声明保留的条款对声明的国家没有约束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我国立法在信守和实施国际条约时采用国内法确认国际条约的方式,即在国内法中,确定承认和适用的原则,凡是符合原则的,就承认其效力,并付诸实施。在涉外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我国未缔结、未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声明保留的条款,人民法院不能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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