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登记质押是否优先于一般债权 |
释义 |
1、 未登记质权是否优先于一般债权(《担保法》生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未登记抵押权属于一般债权,不可能优于一般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物应当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按照约定清偿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抵押物应当先于未登记的抵押物得到补偿。二是双方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限是否有效。由于合同是独立确定的,有些人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由两个人来决定抵押担保的期限。其实,所谓普通合同并不是完全自我约定,而是应该在一定的法律法规范围内约定。与抵押担保合同相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除遵守签订合同的一般规则外,双方还自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如果他们自己同意,那就无效了。由于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应严格遵循法定物权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设定新的物权或者变更物权的法律内容。如果按照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可以解除抵押权,就违背了物权法原则。根据物权法原理,除抵押担保期限外,下列内容不能约定: 1。物权种类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财产顺序确定其之间的关系。如设立动产质押不转移占有;约定租赁物为用益物权等,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效,违反了物权法定类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限制,改变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限制所有权人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即取消所有权上的处分权。物权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力,是物权法对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保障。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权和溯及力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任意变更。例如,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事人协议设定无优先权抵押的,该协议无效。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原则为基础,登记除外;不动产公示以登记为基础。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有明确规定。未依法公示的,物权变动无效或者不对抗第三人,未经公示,当事人不得协商转让。第三,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最新情况(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条,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确定支付顺序;(二)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登记担保权益的清偿顺序参照前款规定。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优于一般债权。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你可以去法律咨询网咨询。法律咨询网有一位专业律师为你解答。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