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品是否需要抵押才能生效 |
释义 |
1、 抵押物在生效前是否需要抵押(《担保法》生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 如果抵押物作为债务担保,可以分为抵押和质押,因此抵押物在生效前需要抵押,有些抵押贷款合同在生效前需要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为债权担保,不转移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将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被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将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抵押物的登记部门是:(一)土地使用权以无固定物抵押的,由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城镇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抵押; (3)以森林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抵押;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二是如何确定抵押担保期限?1根据物权法定化原则,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定金、抵销、免除、混淆等原因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抵押权的消灭除主债权消灭外,还可以通过抵押物的变现、抵押物的灭失、抵押合同的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的定金等方式实现。只要债权没有消灭,抵押物没有消灭,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物始终存在,不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转移。当事人排除适用《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单独约定抵押担保期限的,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展期的,违反财产合法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无效。三是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最新资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登记时成立。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担保方式有抵押和质押两种,抵押物作为债务的担保。因此,抵押物只有在抵押、质押时才有效,有些抵押物在生效前需要在抵押合同中登记。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你可以去法律咨询网咨询。法律咨询网有一位专业律师为你解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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