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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起自诉
释义

提起自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的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提起自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对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我国的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的提起,限于上述自诉案件的范围。(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必须是被指控侵犯他人正当合法权益,已构成犯罪,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将无法成立。提起自诉时,自诉人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附有相应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撤诉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诉讼的;自诉人明知侵害人是二人以上,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诉讼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至第一审宣判时未提出告诉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提起自诉时,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告诉笔录。笔录应当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自诉人、被害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的时候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人民法院收到自诉人的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应按受理条件进行立案前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立案审理,并告之自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迅速通知自诉人并告知不受理的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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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