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或补救的诉讼行为。是当事人行使诉讼的表现。行政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因此,起诉是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前提,是起诉人单方面的诉讼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有:(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或证据不足。(3)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4)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5)认为行政机关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6)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显失公正。提起行政诉讼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参见[起诉条件]和起诉形式。起诉以采用书面形式为原则,起诉人起诉时必须递交起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