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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国第四共和国议会制
释义

法国第四共和国议会制

议会实行两院制,国民议会在国家机构中居首要的和主导的地位,决定政府的组成,内阁总理虽由总统提名,但他和他的阁员以及政府的施政纲领必须得到国民议会多数信任投票的政治制度。主要特点: (1)国民议会是共和国的最高代表和立法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力,宪法中虽然保留了参议院,但参议院只能对国民议会就立法事务提供意见,意见采纳与否完全由国民议会决定。1954年修改宪法后,参议院也只具有把一般法案延搁100天的权力,但过此期限两院意见仍僵持时,国民议会仍按自己的意愿行事。(2)在宪法中,总统是不负实际政治责任的虚位元首,行政权操于内阁总理之手,总统的一切文令应经内阁总理及有关国务员之副署。(3)国民议会组织政府,对政府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倒阁权。政府虽可以总统的名义解散议会,但必须是在18个月之内,国民议会两次通过不信任案而倒阁时,才能行使解散议会的权力;重新选举后组成的新议会,至少在18个月之内,政府不得再度解散议会。由于法国政党林立,确认形成一个占多数议席的政党,政府只得由议会中的政党联盟组成,而一旦政党联盟内部分裂,就导致政府危机,使得第四共和国在存续期间政局一直处于动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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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3: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