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❶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方式将有关的诉讼文书(件)交付给应当收受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诉讼行为。送达的目的在于将诉讼文书(件)交付收受人或有关单位,使其了解文书(件)的内容,得以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代收送达和留置送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地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证明拒绝的理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在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除了直接送达、代收送达和留置送达的方式以外,还有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和外交途径送达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0条、84条的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❷在英国,在书状交换程序和中间程序阶段,文件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换。《最高法院程序》通篇规定了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各种文件的送达。送达的目的是使对方当事人得知文件与文件内容,并能够就其请求提出反请求或要求。除当事人送达的通知之外,起诉状的送达可以产生两个后果,即如果起诉状的适当送达得到证明或者承认,该当事人可以进行下一步诉讼行为,引起下一阶段的诉讼程序。如果需要的话,对方当事人还可以反送达。起诉状还可以使对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包括适用另一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文件送达的有效性,依赖于以下两个要求的满足:(1)必须采用适当的送达方式。(2)这种送达必须有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否认。送达的方法是否适当,取决于许多要素,诸如:起诉状的种类,被送达的特定自然人或法人,送达的时间和地点,其他有效送达的条件及基于法院权力的有关特定送达方法的特殊条件。在特定案件中,送达文件的要求可以免除。免除送达文件的要求,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不是给当事人本人送达的文件(必须不是令状或其他起诉状);(2)被送达人不承认送达或送达人没有被送达人的地址。送达有普通送达、个人送达和代理送达三种方式:(1)普通送达。这是通常使用的送达方法。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认为已经送达:1)将文件留在被送达人适当的地址处;2)通过邮寄;3)其他方法,如由法院直接送达。(2)个人送达。如果被送达的当事人是自然人,可以采用将文件的副本留给被送达人的方法表示已经送达。如果被送达的当事人是法人,送达可以采用将文件副本留给市长、法人的董事长或总裁或其他官员的方法表示已经送达。(3)代理送达:根据《最高法院程序》规定,“对法院来说,如果任何一个自然人不可能向另外的自然人进行送达,法院可以制作裁定代替送达。”当事人可以用宣誓书的形式写明其申请事项,向法院申请代理送达。代理送达是“法院采取的将文件直接通知被送达人的方法”,譬如广告送达。最后,法院管辖权以外的送达也是可能的。但法院考虑其便利性。如果欲使法院以外的送达成为有效,获得法院的许可是其前提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