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时行刑 |
释义 | 我国古代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适时行刑,源于周代的“协日刑杀”。所谓协日刑杀,就是刑杀要选择适合的日期。春秋之时,“赏以春夏,刑以秋冬”,即刑杀要在秋冬两季进行。汉代,刑杀要选在“望后利日”,亦即每月农历十五或十六以后适当的日子。望日之前,是不能刑杀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从孟春到夏首均不执行死刑。唐代法律规定:“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违者,加二等。”按此规定,唐代不能执行死刑的时间是:立春至秋分期间;断屠月;禁杀日。因而,唐代执行死刑的时间,一般是在十月、十一月、十二月禁杀日以外的日期。所谓禁杀日,是指每月的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和三十日。唐代秋冬行刑的制度,又为明、清所继承。明律规定:“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清律规定:秋审之后,要“将情实人犯于霜降后、冬至前正法。”但决不待时的案件,不受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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