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奖惩制度劳动教养机关根据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的表现对其适用各种奖励和惩罚措施的制度。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严明的奖与惩,是教育改造劳动教养人员的重要措施。实行奖励制度,可以使劳动教养人员明辨是非,树立正气,反对邪气,激发他们积极上进、努力改造自己。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转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了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奖惩的条件。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分别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等奖励: ❶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对所犯罪错确有悔改表现的; ❷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显著成效的; ❸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明属实的; ❹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 ❺经常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❻厉行节约,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 ❼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和发明创造的; ❽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突出事迹的。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 ❶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 ❷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 ❸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 ❹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❺拉扰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 ❻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 ❼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 ❽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❾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 ❿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表扬、记功、物质奖励、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由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实施奖惩制度,坚持以奖励为主,以正面教育为主,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做到奖惩公正,准确适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教养人员改造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