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改造管理之诉 |
释义 | 在押犯人不服改造管教机关给予的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的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劳动改造条例》第69条和公安部《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134条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在在押犯人违背监狱管理纪律有妨碍其他犯人改造的行为,不爱惜和破坏生产工具,在劳动中懒惰怠工或有其他违反管理规则的行为的,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和第37条规定,在押犯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劳动改造管教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改造管教机关对犯人的复议申请和起诉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不得任意扣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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