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影响斟酌的选择说 |
释义 | theory of choice influencing considerateons纽约大学国际私法教授莱弗拉卞所提倡的学说,主张在对一个涉外民商事件没有抵触规则可以依循的情况下,法官应斟酌一些因素以决定适用的法律。这些因素是:(1)结果的可预见性。结果的可预见性有两个涵义:第一,行为的当事人应能明确地预见到其行为将产生同样的社会经济结果,不论可能发生的诉讼在何国提起;第二,诉讼的解决总是一致的,不论何国的法院受理该诉讼。这个因素确保对当事人的正当期望的保护以及法律安全的增进。(2)国际和州际关系的和谐。诉讼的解决一方面应尊重外国或外州的主权,另一方面应不妨害甚至应确保这些国家和州之间的交换的增进。如果受诉法院对案件适用对该争讼有最重要利益的那个国家或州的法律,并且不任意优先适用法院地法,这个目的就可以达到。(3)法官工作的简单化。在并无有效的理由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适用法院地法,因为适用法院地较之适用外国法容易。(4)法院地国政府利益的增进。如果法院地国在本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利益,作出符合这种利益的判决是合理的。但是,法官应注意法院地国在本诉讼中所具有的一切利益,不仅是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所具有的利益,而且也包括作为公道的执行者所具有的利益。(5)较好法律规则的适用。在两个实体法规则中,应选择适用按照社会——经济的观点认为是较好的一个。这个因素主要适用于两个法律规则之一已成为时代错误的或落后的规则。上述5个斟酌的因素没有上下等级的区分,而由法官予以斟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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